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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一告一个准吗(在法庭没有判决之前随时都可以撤诉吗)

作者:robots
2023-01-11 05:28
资讯

上诉过程中,无论是原审原告,还是上诉人,在法院未出判决之前,都随时可以撤回一审起诉或者上诉。如果没有虚假诉讼等违法问题,法院都会批准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个人感觉,完全可以拒交,前期物业的这个做法有点越俎代庖了!

一、物业费调价,必须按照法定流程来办。

1、先由物业公司向业委会提出物业费涨价申请,说明要涨价的理由和依据。

2、业委会如果认为物业的申请合理,那么就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小区张贴公告,告知业主这个事情。并确定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及具体时间。

3、按现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调高物业费价格这类事宜,需经小区业主双过半(人数、面积)原则决议通过。

4、若业主同意涨价的票数符合上述法定要求,那么业委会应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具体涨价的幅度以及执行时间等,并报送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目前某些地区业已取消该类备案,就是说涨价与否,完全由业主与物业自行确定)

5、按新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执行。

二、你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没有业委会。在这个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就不具备提高物业费标准的法理基础。

1、涨价须业主大会决定,既然没成立业主大会,怎么可以和可能涨价呢?

2、物业单方面征求业主意见,纯属越俎代庖,这不能作为涨价依据。

按《物业管理条例》,召集召开业主大会,这是业委会的法定职责,你物业公司只是小区的服务机构,在物业费涨价这类涉及全体业主公共管理权限的大事上,你有什么资格去征集意见,而且还单方宣布通过了呢?

退一万步讲,真要征集意见,也应该由第三方出面,例如委托辖区的居委会等等。

而如果这样做的话,涨价的意见肯定不可能通过!

3、前期物业公司依据的是其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来管理小区。

既然涨价了,那意味着合同条款出现了变更,就必须另行签订。

而《前期合同》的签约主体只可能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物业费是业主缴纳,开发商又有什么权利替全体业主做决定呢?

所以,你完全可以拒缴新的物业费标准,要求物业公司拿出涨价的依据。

或者直接向当地房产行政部门及物价部门反映,要求其前来纠正。

没有签拆房协议直接拆迁,这是属于强拆,下面爱土拆迁律师团就来为大家分析一下有几种情况:

一、拆迁方非法强拆:

以“拆违之名”进行强拆不过是拆迁方的惯用伎俩,不少拆迁方为了节约成本将被拆迁人合法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也是非常普遍的。拆迁方往往会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拆除被拆迁户的合法房屋,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我们常说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果是合法、规范的房屋拆迁程序,必须先取得政府相应的土地征收批文,并且要将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以及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然后再与拆迁户协商签订拆迁协议。

你提到的这种情况,显然不是合法的拆迁。“非法强拆”是指没有强制执行法律批准文件的强制拆除行为。比如在房屋征收中,如果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属于典型的非法强拆。又如在违法建筑拆除中,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而直接拆除的,属于非法强拆。

爱土拆迁律师团提醒大家: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立即报警求助,同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在被侵害之后可以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二、私搭乱建

在以前,农村建房并没有严格管制,致使房屋违建较多,诸如私搭乱建、未经允许建房、使用耕地建房等,有些房屋闲置、坍塌等,虽然因为一些历史原因农村一些房屋不会认定为是私搭乱建,但是这几年国家对于房屋翻新重修等的管理都比较严格,需要得到批准、拿到相关证件才可以。

爱土拆迁律师团提醒大家,不论要修建什么样的建筑物一定要去得到批准,拿到相关的证件,只有这样在面对拆迁的时候我们才能更好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征收决定不签字,也不复议不诉讼

对征收决定不满意,也不签字不去提起复议和诉讼的可以申请司法强拆。

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征收必须合法(包含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补偿落实到位。

爱土拆迁律师团提醒大家:在面对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时候不要觉得房子和地都是我的,我不签字就不敢拆,一定要懂得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如果复议诉讼之后都没有效果那么建议找专业的律师帮助维权。

这就是没有签协议但是房屋被强拆会遇到的几种情况,如果您这边还有什么不是很了解的也可以来电我们沟通。

关注我们的头条号 爱土拆迁律师团,每天学习征地拆迁知识和维权技巧!

我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已经有20多年,我来回答下这个问题。

为什么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队没有受理此案。一种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队下发的是交通事故证明文书。

这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虽然说都没有划分责任。

1、交警队没有受理此案的原因,大部分是由于事后报案。或者交警队经过调查无法有足够的证据来确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

2、交警队出事故证明。首先的一点是交警队已经认可了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是经过交警队的调查,很有可能存在,有一些事实是调查不清楚的,或者在责任划分的时候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应该所承担的责任。

在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大家要清楚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提供的一个证据。既然是一个证据,就必须要有各种证据所支撑,不能用推断的方式。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以依据交通事故现有的各种证据,来推断出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存在的过错行为或者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过错行为。

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认定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也就是咱们经常说的,在交通事故中有很多人可能是侵权行为人,但不是侵权人。

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可能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或者是赔偿的部分责任。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只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个证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才是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以上就是我对这件事情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打官司其实打的是证据,没有证据,等于空口无凭。

在双方口头协议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提交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只能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口头协议,可以通过双方外在的行为、证人证言、转账凭证、送交货单等证据,来证明交易的存在。

比如银行转账,可以证明有经济往来;收货单、送货单等单据,可以证明有货物的进出;有运输的情况下,司法证言、货运记录等,不仅可以证明运输过程,也可以证明交易的存在。

诉讼时,要根据证据来主张理由,不要画蛇添足。这样,如果对方反驳,举证责任就转到了对方;而如果对方举证不能,则对方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