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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出入济南最新规定(济南到泰安火车站能出站吗)

作者:robots
2023-01-03 13:28
资讯

济南到泰安乘火车可以下岀站,因为济南属于低风险地区,所以是可以出站的需要有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还需要佩戴好口罩,出示行程卡以及健康码即可。

现在出入济南最新规定(济南到泰安火车站能出站吗)

进入当地政策:

(一)对近7天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阳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赋红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对近7天有低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阳人员,落实“三天两检”,并做好健康监测。

(三)对入境人员(除澳门入境人员)实施“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1、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四)对澳门入境人员,自11月16日15时起,入境须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境后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前3天原则上“两点(居住点和工作点)一线”,不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聚集、不聚餐。

(五)对近7天有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郑州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河北省石家庄市、黑龙江省绥化市、山西省忻州市、陕西省榆林市旅居史的人员,开展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4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六)近7天有北京市朝阳区、陕西省西安市、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德阳市、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湖南省株洲市、山东省济南市、吉林省松原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山西省太原市、湖北省武汉市旅居史的人员,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并引导其在第5、7天各接受一次核酸检测。

提醒:

一、近7天有广州市海珠区旅居史的来(返)阳人员,实施“3天居家隔离+4天居家健康监测”(从离开当地之日起算),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 近7天有广州市荔湾、越秀、白云、花都、番禺、增城区旅居史的来(返)阳人员,严格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从离开当地之日起算),第1、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倡导在第5、7天各接受一次核酸检测。

三、所有市外来(返)阳人员,须在“两站一港一码头”(客运站、高铁站、港口、码头)和阳江市际交通便民核酸检测服务点开展核酸“落地检”。

在核酸“落地检”结果未出前,不外出、不聚集、不聚餐、不聚会,不进入公共场所。“落地检”后第二天开始实行“三天三检”,在此期间外出须规范佩戴口罩。近7天有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人员,抵阳后须分类分级落实健康管理措施。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施划泊位线,配备停车诱导系统,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

(二)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应当载明停车场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登记,维护停车秩序;

(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五)在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三)正确使用和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

公共停车场根据所在区域、时段和停车位供求情况,实行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

公共停车场的区域类别,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停止经营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使用管理,依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

第三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其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四)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专用。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九条 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停放;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时停车。

第四十条 因特殊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