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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作为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各有千秋又相互补充,二者构成了我国基本的法律解决纠纷的裁判程序。要分析仲裁的利弊,势必就要将之与诉讼进行比较,当事人在面临个人所不能解决的纠纷时,是选择仲裁对当事人更有利还是诉讼对当事人更有利呢,本文将为您做详尽的介绍。
首先,要了解仲裁相比于诉讼的优劣,要先明白仲裁的定义以及仲裁的本质: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将自身争议的事项交由民间的具有专业性的非司法纠纷解决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仲裁程序的开始必须以当事人约定为基础,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及时协商清楚的,很大可能将丧失对于仲裁程序的选择权。
仲裁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民间组织来解决纠纷的争议解决机制。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当事人又不想惊扰政府司法部门时,便更趋向于寻求民间第三方的调解,于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仲裁从古时候的第三人从中调和形式逐渐发展壮大,后司法机关将部分审判的权利让渡予仲裁模式,,并给予司法强制力的保证,使得其演变为现如今的独立的裁决机构。
了解了仲裁的相关基本概念之后,就是分析仲裁程序相较于诉讼程序的优劣势了。仲裁之于诉讼,其最显著的优势体现在他的专业性、灵活性、经济性、保密性、国际性等方面,而其劣势亦较为明显,主要体现为仲裁的一裁终局与成本费用,下面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仲裁程序的优势体现在:
1、专业性
与传统的法院审判人员仅精通法律法规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人员大多为各行各业的专家,其在知晓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对于各行业各专业亦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纠纷能够深入案件本身的特点,结合自身相关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做出更使当事人信服的裁决。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等,其内部的仲裁员均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与仲裁经验,本身又更为通晓相关专业的行业行规,由此更容易查清楚相关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进而做出更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的裁判。
2、灵活性
由于仲裁更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仲裁程序中赋予了双方当事人更为广泛的选择权,从仲裁机构的选择到仲裁程序的选择再到仲裁员的选择,都是由双方当事人彼此协商确定的,这相较于法院诉讼模式的法定管辖与审判长分配制度而言,更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思表示,使得仲裁程序更具有弹性。
3、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并非体现在金钱价值上的经济,而是体现在时效上的经济。相较于司法审判而言,由于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于相关专门化职业的专业知识了解的更为全面与深入,各仲裁员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及法律关系的梳理更为快捷,由此各案件的审限也相对较短;其次,由于仲裁采取一审终局的审判模式,裁决做出后不会再有再审、二审等程序,裁决做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有效的减少了当事人为了解决纠纷而花费的时间成本,避免了当事人诉累。
4、保密性
与诉讼模式不同的是,仲裁的开庭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若没有特别的规定和要求,仲裁的进行程序均不向外公开,这极大的有利于当事人隐私与名誉保护。同时,另一方面,仲裁的裁判文书不会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针对何种仲裁纠纷,当事人都不用担心会造成负面评价而影响自身的社会信誉,给自身的发展壮大或者宣传推广产生负面影响。
5、国际性
由于仲裁程序相比于诉讼程序而言意思自治更为自由,这一原则符合世界上大多国家的诉讼主张,因此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认可。时至今日,已经有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加入了相关的国际协议,均承认仲裁所具有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仲裁程序紧随时代发展,已经由当初是区域性逐渐走向国际性,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跨国仲裁的例子数不胜数,仲裁员的组成亦逐渐跨国籍跨地域,案件来源也逐渐广泛,来自世界各地的民商事纠纷亦出现在仲裁机构的庭审中,越来越多的国际化因素已逐渐融入到了仲裁程序中。
其次,仲裁程序的缺陷体现在:
1、一裁终局的争议解决机制缺乏再审的监督及纠错作用
仲裁程序的一裁终局在有效的缩短了诉讼时长的同时,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由于仲裁程序一经实体审判即告终结,当事人再无再审、二审来主张权利,因此,仲裁程序的监督机制与纠错机制较为薄弱,一旦做出实体审判,当事人将进一步主张权利的任何回旋的余地,当事人若想主张裁判的不合理性,即只能再通过诉讼程序,如此一来,仲裁的优势将不再持续,反而更加加重了当事人诉累。
2、仲裁费用相较于诉讼昂贵很多
相比于诉讼而言,申请仲裁所花费的仲裁费用远高于诉讼费用。由于诉讼是面向全体人民的,其主要任务是救济权利,因此其更倾向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而对于仲裁来说,其主要任务是调停止纷,以解决专业案件的纠纷为己任,故其面向的是专业要求较高的案件,故而收费与案件性质息息相关;再者,由于仲裁提供的裁决结果更具有专业化,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更有专业保障,且其自身的自由意志得到了充分的尊重,裁判过程亦不受社会舆论或行政司法的干扰,故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也就越高,这就使得大部分人在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更加倾向于较为“平价”的诉讼模式。
因此,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的对比出争议纠纷选择适用仲裁的利弊,所以当事人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应当全面的考虑自身纠纷是否具有高度行业专业性、纠纷所涉及的信息是否需要特殊的秘密保护、纠纷解决时效是否较为紧张等相关因素,结合自身的纠纷事实选择对保护自身权利更有效的方式进行权利维护,避免人云亦云的“独宠”仲裁模式或规避仲裁模式。